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戰爭法觀點之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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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法觀點之白色恐怖
白色恐怖White Terror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後,美國和台灣間即存在盤根錯節般之「政治和法理」關係。駐台美軍在1979年,依美中「上海公報」大量撤離台灣前,在台北榮總醫院附近所設立之「美國海軍醫院」,就是美國海軍方面曾打算長期在台灣經營證明。
美國海軍不只是在戰爭法架構內,和現今的「台灣民政府」有「法理關係」,實際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也和中國殖民政權成份中,蔣介石元帥所領導之中國占領台灣當局有「代理關係」。而美國國務院則是和中國殖民政權成份中,蔣中正流亡總統所領導之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有「政治關係」。於是,美國海軍一方面是依占領義務保護台灣領土,另一方面則是基於美國利益考量,依美國國務院之反共政策,認可同為反共陣營之蔣介石元帥代理美國軍事政府占領台灣領土,依軍事占領之威權治理台灣人民,形成所謂「白色恐怖」。就歷史事實,探究「台灣白色恐怖」經過如下:
所謂「白色恐怖(White Terror)」,對主權獨立國家而言,是指政府當局基於政治考量,對異議國民予以暴力壓制。然對處於被佔領狀態下之台灣而言,是指本質實為執行中國軍事佔領之台灣治理當局,在1949年5月20日至1987年7月15日,實施違反國際戰爭法之「戒嚴期間」,對包括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及佔領方流亡中國人在台灣的人,凡有支持民主意識、台獨言論或共產思想等不順從治理當局之政治異議人士所進行壓制。
在國際間有關戰爭法之實例:1. British Occupation Castine, Maine
英國對美國緬因州Castine之佔領。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ir occupation of Castine, Maine, the British Government exercised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y over the place." 在佔領緬因州Castine期間,英國政府在當地行使一切民政及軍政之權力。
英國1814年9月1日佔領Castine後,於12月24日和美國簽訂「Treaty of Ghent」,而於1815年4月歸還並撤離Castine,總計8個月之期間,並未設立當地人之「民事政府civil government」而是在當地行使一切民政及軍政權力,致使Castine成為英國「永久佔領地(permanently occupied territory)」性質之領土。
以上之「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模式,可使人立即聯想到中華民國1945年10月25日時,以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名義,行使一切民政權力,及以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名義,行使一切軍政權力,未曾在日本台灣佔領地設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明顯有「永久佔領日本台灣」企圖。
永久佔領可依「和平條約」、「聯合國大會」或「征服者」之規定而終止。以日本台灣而言,美國總統是唯一可終止,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其對日本台灣之「永久佔領」。
2. Wellington%26#39;s Occupation South of France 英國威靈頓公爵之佔領法國南部。
a. "Title by conquest is acquired and maintained by force of arms." 征服權利是藉武力取得及維繫。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由「有效佔領(effective occupation)」以及「佔領意願(intention to occupy)」,所建構可移轉「領土權利(title to territory)」,並不等同含有不可移轉天賦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成份之主權(sovereignty)。
b. "When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May, 1851, it was said that martial law had been established by the British commander in 1814 in the south of France,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not martial law, in the sense we use it, was meant." 1851年5月時,在英國下院聽說英軍指揮官曾於1814年,在法國南部制定戒嚴令。就我們的認知而言,其意為「軍事政府」,非「戒嚴令」。
c. "The Duke of Wellington said: I contend that martial law is neither more nor less than the will of the general who commands the army. In fact, martial alw means no law at all. Therefore, the general who declares it, and commands that it be carried into execution, is bound to lay down distinctly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limits according to which his will is to be carried out." 威靈頓公爵稱:「我主張戒嚴令,其實就是指揮軍隊之將領其意志。」事實上,戒嚴令其意根本不是法律。因此,頒布且下令務必實施戒嚴令之將領,必須明確地決定依其意志所要施行之命令、規定和範圍。
d. "Plainly what the Duke of Wellington here referred to was not martial law as a domestic fact, and as the term is used in this treatise; he was speaking of his conduct in foreign territory, and the methods there pursued to establish and enforce the rule of the conqueror." 坦白說,威靈頓公爵在此所提及的,並非國內事件之戒嚴令,而如同本論述用辭,他是言及在外國領土之行為,以及尋求在當地制定和施行征服者命令之方法。
英國威靈頓公爵於1814年,在法國南部佔領地所實施之「戒嚴令」,就戰爭法角度而言,並非國內事件之「戒嚴令」,而是佔領外國領土之「軍事政府運作」。事實上,在戰爭法之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並無在其佔領地頒布「戒嚴令」,以行「軍事管制」之必要性及正當性。
中國陳誠將軍1949年5月20日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實施所謂「戒嚴令」,根本稱不上是屬於國內事件「戒嚴令」,只是確保日本台灣領土自1949年5月20日起,是由「台灣中國軍政府」所運作。由於陳誠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實施之所謂「台灣戒嚴令」,並非法理上之「戒嚴令」,故並不存在「台灣戒嚴令」合法或不合法的問題。陳誠所施行的,其實只是在戰爭法架構內,確實運作「台灣中國軍政府」,而其是完全合法的。然而,將中國佔領當局進一步轉型成中國殖民政權,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則是違反「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國際法則。
從美國立場來看,其之所以「認可」蔣介石在被佔領領土台灣施行所謂「白色恐怖」,並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1. 蔣介石是因「反共」而得以「被反共」之美國當局允許流亡日本台灣,共產思想必須被壓制。
2. 台灣在法理上是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台獨言論無正當性,必須被壓制。
3. 法理無國籍之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和法理中國籍之佔領方流亡中國人在日本台灣領土,共同舉行民主選舉是違返「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之國際法則,民主意識無正當性,必須被壓制。
在戰爭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是應依「國際法」保護被佔領領土住民之生命和財產安全,不應實施屬於佔領國國內法範疇之戒嚴令。被佔領領土住民則是得順從佔領當局行「暫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換取佔領當局之保護。 受戰爭法規範之被佔領領土不應有所謂「白色恐怖」。將佔領當局對不順從者所施以最嚴厲之懲罰,全都歸為「白色恐怖」是遮掩軍事佔領之真相,有礙被佔領領土地位之正常化。
中國占領當局是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a)架構內,受美國方面監督以治理台灣。美國一方面是不允許被佔領領土之台灣住民違背中國占領當局之治理,另一方面,卻是基於反共考量,狼狽為奸縱容中國占領當局,企圖違反萬國公法模糊台灣法理地位,明顯是持雙重標準。
可以知道,台灣自1949年5月20日至1987年7月15日,是所謂「戒嚴時期」,其實是「台灣中國軍政府運作期」。而自1987年7月15日所謂「解嚴」後,應當比照美國對琉球之佔領模式,改組為「台灣中國民政府」性質之「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以運作台灣事務。
然而,美國眾議院1986年6月25日通過決議案,敦促台灣治理當局允許建立「真正的反對黨」,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於是於1986年9月28日成立,其有如台灣地位正常化半路所殺出程咬金,致使台灣地位得以假妝經由「民主化」而加倍「擴大模糊(pervasive ambiguity)」,終致偏離「正常化」之軌道。很不幸地,原來目前「台灣住民(people on Taiwan)」所享有,而美國所極力讚揚之「台灣政治民主化」成就,竟然就是阻攔「台灣地位正常化」之絆腳石。
中華民國民主進步黨適時在中華民國體制內成立,以配合中國國民黨,透過在日本台灣佔領地所舉行之「荒唐選舉」,共演「台灣民主秀」,除了因「每票有五十元可拿之誘因」外,實在想不出有任何必須配合中國國民黨的正當性,致使台灣地位「遠離正常」,讓中華民國在台灣得以「萬萬歲」。唯有揭穿並抵制台灣之「假民主」選舉,才能成就台灣之「真正常」。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弘)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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