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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判決確定後已十六年債務人仍未自動拆除之強制執行
〔記者張琦珍╱台北報導〕
臺北市康定路一戶陳姓人家無權佔用土地銀行土地,又將過世七年的母親停棺家中遲未下葬,使得法院處理格外棘手,去年 八月十七日 ,台北地院法官鄭麗燕強制執行拆屋還地失利,鄭麗燕捲土重來,決定今天再率隊赴現場強制執行。
法官鄭麗燕表示,去年前往強制執行時,本盼能順利解決此一陳年老案,不料,陳家兄妹卻在法院執行前,向台北地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且繳交一千五百卅五萬元擔保金,使得法院遷棺拆屋行動被迫喊停;鄭麗燕表示,這次她將達成任務,宣示公權力。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若債務人提起異議或再審之訴等聲請救濟時,法院即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訂定相當擔保金,得為停止執行的裁定,故在陳家提供鉅額擔保金後,法院依法需待異議之訴確定後,才能再執行。
由於債務人異議之訴可一路上訴到三審,原本鄭麗燕擔心要等到三審定讞將遙遙無期,不過,陳家再提起異議之訴後,應繳交的卅二萬四千三百九十六元裁判費,卻僅繳交一萬零一十一元,法院曾多次催繳,陳家卻始終未補足,台北地院民事庭遂在去年底駁回陳家的異議之訴。
鄭麗燕法官日前整理卷證時發現,陳家並未上訴,全案已告確定,鄭麗燕認為本案訴訟及救濟程序已窮,應可拆屋還地,昨天快速決定今天再度赴康定路強制執行。
這起拆屋還地案,早在七十五年便三審定讞,但十六年來,陳家始終不願遷出,八十四年 陳老 太太過世後,陳家以找不到墓地為由,停棺家中,不僅左鄰右舍對這種以棺木為鄰的感覺毛毛的,連前往勘驗的書記官,也對陳家滿地紙錢、罐頭,伴以陰森搖曳的香燭,令書記官不寒而慄,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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