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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海建請交通部適法辦理補助離島港埠建設經費
陳福海建請交通部適法辦理補助離島港埠建設經費
案由:本院委員陳福海,針對航港建設基金補助金門、馬祖離島港埠建設經費,交通部101年度仍以「商港建設費賸餘款」納編協助建設經費,未依本院決議先行完成相關法令之修正,不符依法行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本院在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對於航港建設基金所作決議:「…基金補助對象應不僅限於原高雄、基隆、台中、花蓮4個國際港,應將金門、馬祖等國內商港的建設納入補助範圍,爰建議交通部應儘速完成相關法令作業,並於101年度正式編列納入協助建設適用。」由此可知,依本院決議之意旨,交通部應先完成相關法令作業以為適法之依據,再納編協助建設經費,俾符依法行政。
二、然查101年度航港建設基金補助港灣建設計畫經費,除補助高雄、基隆、台中、花蓮4個國際港務局經費合計40億9,628萬6千元外;交通部為協助離島港埠建設,於101年度由航港建設基金「商港建設費賸餘款」編列預算分別補助金門縣政府2.3億元,辦理金門港水頭港區港池浚挖暨陸域填築計畫,以及補助連江縣政府2億元,辦理馬祖港埠各碼頭區擴建及改善計畫,合計45億2,628萬6千元。
三、商港法於民國90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後,自91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商港建設費。然而交通部未就「商港建設費賸餘款」先做明確之定義與用途規範,即逕以「商港建設費賸餘款」名義於101年度編列補助離島港埠建設經費,不符依法行政,亦與本院決議之意旨未合。建請交通部立即修改法令,並配合研議修正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相關法令,以為適法辦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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