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躉繳避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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躉繳避稅?
前言:海地發生地震死傷慘重,各國無不伸出援手解救,相形之下,老美佔了海地機場來全面撤僑,說著派軍援助爾爾,不過各國派出的急救人力卻只能繞遠路前往,聽聞此一訊息只有莫名感慨...... 如果您以「遺產稅」一詞搜尋近期新聞,除了經營之神王永慶的一百億遺產稅外,還有個躉繳2.2億保費卻被追遺產稅的新聞,這個讓人震撼的消息肇因於稅務規劃的錯誤,或以為銷售員的誤會,或以為投保民眾的錯誤認知。%26nbsp;咱們多次提醒錯誤的理財規劃將導致未來更大的損傷,正如多數人將投資與理財混為一談,又如好些金融銷售者不明白保險理賠仍有被追稅的可能,除了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單外,高齡、體弱或未體檢、躉繳、短期死亡、保費與保額的不合理比例,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被追遺產稅的對象。%26nbsp;即便專業如我,還是會有不明白之處,也因此,曾看過某些代書、律師、會計師、甚至是CFP,在金融保險的銷售上,也有著不明就理的販售,倘若還是高額保單,那麼來日理賠且未報遺產稅時,將會造成更多的資金損失。%26nbsp;故事是一位台北的高齡企業主,81歲時投保三億一的保額,躉繳保費達2.22億元,這個保費與保額比例的合理與否?未體檢或投保當時有腦力退化等疾病?投保三年後發生死亡?在在成為國稅局討稅的必然重點。%26nbsp;多數人們以為買了壽險便可以合法移轉龐大資產,卻沒注意其規劃的合理性,得明白保險在稅賦上的優惠起源為鼓勵民眾透過保險來移轉未來的不確定風險,若是資金大到沒有買保險的必要,只想佔保險免稅的豆腐,那麼往往會多惹了一肚子苦難。%26nbsp;稅賦的尚方寶劍──「實質課稅原則」,多年來一直成為追討逃漏稅的重要方式,像一些三角移轉的假買賣真贈與、投資型保單的保險或投資、高額保險的適格性等,有些情況是被稅務機關給濫用,甚或擴大解釋,然而您又奈他何,打行政救濟前也得先繳部分稅款或提供擔保品哩。%26nbsp;下頭舉了幾個遺產稅的新聞要點,如:信託利益受益權、公共設施保留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土地徵收費等,詞彙看似相同時,於不同的型態下卻有不同的結果,比方爺爺留下的農地由嬸嬸接手、公設地被政府徵收但補償費在死後才撥下、以信託方式移轉農地給子女等,稅賦的課徵與否往往與你我於先以為大有差異。%26nbsp;咱們稱萬稅萬稅萬萬稅,不是沒有道理的,更何況稅務的難懂,稅官的為難哩。%26nbsp; 另參考:◎躉繳2.2億保費 子女被追遺產稅2010/01/17〔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一位企業家生前想節稅,投保兩億多元「躉繳型」(一次繳清)壽險,沒想到身故後保險給付反讓子女背負高達上億元的遺產稅。法院認定投保時健康不佳以建築業起家的邵金木,九十一年間,年齡達八十一歲的他購買了「環球瑞泰理財家終身壽險」及「全球躉繳終身壽險」共四張保單,躉繳保費達兩億兩千兩百多萬元,保額為三億一千多萬元,保險受益人是五名子女及媳婦,九十四年六月邵去世時,獲理賠兩億三千多萬元。北區國稅局查稅後發現,邵的五名子女、媳婦申報遺產稅時,漏報該兩億多元躉繳保費及邵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兩千萬元、多筆不動產、存款等遺產,核定遺產總額四億多元,裁罰邵家逃漏遺產稅一億零五百多萬元及八千四百多萬元罰鍰。2億保費應列遺產報稅邵家不服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邵家是以邵金木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逃漏遺產稅,判邵家敗訴,仍可上訴。邵金木兒子、百福建設總經理邵勝路昨表示:「聽政府的話,規劃節稅卻被罰,難道政府鼓勵大家錢進海外嗎?」將提出上訴。須繳逾1.8億稅金及罰鍰邵勝路說,法律有規定年紀老不能投保嗎?父親投保前還去健檢,保險公司也認可同意承保,而且父親投保時間到去世共三年,已超過去世前兩年的遺產總額列入遺產稅範圍規定,並非「短期投保」,父親投保時未生重病,法院判決無法令人信服。但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閱邵金木病歷認為,邵投保前已被診斷出患老人痴呆症、腦力退化等健康不佳現象,認定邵家違反保險投保常態,並非合法節稅,故判邵家敗訴,應繳鉅額遺產稅及罰鍰。家屬稱合法節稅將上訴國稅局官員表示,由於人身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過去常查獲富人於重病期間購買躉繳保單以規避遺產稅,但基於實質課稅原則,國稅局仍會併入遺產課稅。因此,被繼承人於重病期間投保,或已被檢查出有重病,再投保高額躉繳保險,國稅局查獲後仍會將保險給付併計遺產課稅,雖然不少繼承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大部分案件都是國稅局勝訴。
例如,中區國稅局曾查獲一個案例,一位被繼承人生前有中風、糖尿病等多種疾病,七十四歲高齡時以躉繳保費方式投保壽險,一次躉繳一千六百萬元保費;南區國稅局的例子是,一位八十歲高齡的被繼承人罹患肝癌住院,因無法治癒而未作化學治療,住院五天出院後,隨即向三家保險公司購買壽險兩千四百萬元;上述兩個例子,最後都由法院判決敗訴,必須繳交遺產稅及罰款。◎父子爭租屋權 波及鎖咖啡店恐迫遷TVBS 2010/01/13 王博麟  為了節省遺產稅,許多父母都把土地或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到底誰才擁有真正的產權呢?台北縣板橋一家國際連鎖咖啡店,向房屋所有權人簡姓男子簽約10年租下店面,但沒想到簡姓男子的父親向法院提告,認為房子真正所有權是他的,這個契約沒有經過他同意,兒子無權把房子出租,結果法官採納這個說法,咖啡店必須搬家。這間連鎖咖啡店在板橋市三民路才開1年多,不過最近可能被迫搬家,重新再找過店面,原因是當初向簡姓房東簽約10年,沒想到房東的父親跳出來提告租約無效,要求咖啡店遷走。兒子宣稱,所有權狀是他的名字,稅也是在他繳,房子是父親贈與的,他可以做決定,但老父則說,房子是用他的錢蓋的,只是用兒子借名登記,房子實際上是他的,咖啡店的租約沒有經過他同意。法官採信父親的說法,因為權狀上被借名登記的兒子,不代表實際的所有權人。律師張立業:「借名登記和贈與是一線之隔,父母買房子,登記在兒女名下,到底真實的法律關係,是借用子女名義登記房地產,還是父母只是為了要節省遺產稅。」
不過這名簡姓男子和咖啡店簽約10年,到現在為止,一共收走租金278萬租金,現在法院判決租約無效,兒子要把錢還給老爸,至於無端捲入父子財產糾紛的咖啡店,不僅損失近百萬的裝潢,現在還得面臨搬家的問題。◎被繼承人遺有之信託利益受益權,無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免稅之適用(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13)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之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後者並須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列管5年,承受之繼承人不得再移轉所有權或未作農業使用。但被繼承人生前如果以該2項土地為信託財產辦理自益信託,受益人即為本人,其死亡時所遺留者並非土地,而係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故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發給之徵收土地救濟金,無須課徵遺產稅(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11 09:46: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被繼承人之土地於生前經政府徵收完竣,死亡後始經需地機關同意加發之救濟金,應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近來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於98年7月死亡,死亡前3筆土地業經徵收並於98年6月登記為南投市所有,該徵收土地加發之救濟金,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同意發給,因繼承事實發生時尚未存在,故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無須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111 09:46:4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無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該分局轄區內被繼承人乙君生前以信託為原因,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為受託人所有,信託契約約定乙君為受益人(自益信託),並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嗣乙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課徵遺產稅,原核遂否准認列該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應課徵遺產稅,其核課之遺產標的為「權利」,而被繼承人依信託契約移轉登記與受託人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信託財產,並非遺產之標的,核與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遺產標的為「土地」,並不相同,自不得免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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