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2日 星期六

職災保護、職福金、勞退列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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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護、職福金、勞退列費上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6,未加保勞工遭逢職災,雇主未依勞基法§59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災殘廢,死亡補助。%26nbsp;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26nbsp; ……健保投保級距:第1級最低15,840、第22級42,000、第47級131,700
◎職工福利金:其提撥以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福委員會為限,並不超過下列標準:(營所稅查核準則§81) ~費用1.創立時登記資本總額5%內,一次提不超過提額20%或五年均提加息、2.增資資本額5%內,一次提不超過提額20%、3.月營收總額的萬分之5~15~最後一月得以「應付費用」列帳、4.下腳變價20~40%
~先以「雜項收入」列帳,依例提撥及核列福利費,不得再以該科目列費,但員工醫藥費准核實認定,福委會活動以福利金列支,不足才以其他費用列,未立福委會不得提福利金,除醫藥費核認外,不超過3%264內應予認定%26nbsp; 職福金不得沒收%26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所得稅法§33,列以費用上限:提列職退準備4%,職退基金8%,(勞基法)勞退準備金15% 營所稅查核準則§71_7_1,前二者不得同時提列,其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該限度內提撥,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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